公安部门的交警醉酒驾驶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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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部门的交警醉酒驾驶的处理方式是:根据交警醉酒驾驶的行为来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严重情况下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门的交警醉酒驾驶如何处理?

一、公安部门的交警醉酒驾驶如何处理?

就职于公安机关的职员若是醉酒驾驶,首先会被吊销驾驶证,然后可能会受到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等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情况,与醉酒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人因事故发生死亡等的因素有关。

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处罚标准。只是公职人员还要接受公务员法的处罚,一般公务员接受处罚就是开除公职。

1、公安机关醉酒驾驶会被吊销驾驶证,可能会受到受到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安机关醉酒驾驶可能会被开除公职。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醉酒撞人保险公司赔吗?

醉酒驾驶出现交通事故的损失,所投的商业保险一般都是拒赔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人身伤亡损害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有权在支付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向肇事者追偿。

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醉驾的处理中,虽然说醉酒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来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者是就职于公安机关的职员就可以不受罚。这是由于在法律的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若是公安机关职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包庇自己的同事,则实施包庇行为的人、被包庇者都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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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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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交警吊销驾驶证吗?
对于醉驾,不仅要吊销和扣留其驾驶证,还要扣除相应的分数,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应当判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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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刚刚进入交警工作,今天下午碰到了一个醉酒驾驶的。请问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关于羁押时限问题
办理醉驾案件首先碰到的问题,恐怕是羁押时限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更喜欢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超期羁押。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案件,只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这种只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既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不应当存在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可能。
不过,这样一来可就苦了公安机关,因为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三天以内必须放人,而这短短的三天是不可能走完从侦查到起诉到一审宣判的程序的。
因此,严格依法的做法,就是拘留之后马上办理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可是,办理这些手续太麻烦,并且不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为以中国人目前的素质,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一放之后就逃之夭夭,再想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T5
6、57:由于其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而可以被逮捕)将其缉拿归案(T123:只有对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发布通缉令),可就太麻烦了,费时费力不说,还不一定抓得到,如果抓不到,则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故权衡利弊,公安机关还是愿意将犯罪嫌疑人一直关押到一审宣判为止。这样,就必须想办法突破只能拘留三天的规定。
那么,如何突破呢?还得从第69条的规定入手。从该条规定来看,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不可以“认为需要逮捕”而提请批准逮捕,也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才叫“特殊情况”,更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必须立即或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只要公、检配合,就可以成功地将拘留期限延长至14天。
即,公安机关可以在拘留后的第7天才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可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第7天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算法举例:5月1号早上9点拘留一醉酒驾驶者,从2号起算7天,在8号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从9号起算7天,在15号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15号当天必须放人,这样,实际拘留了将近15天。
这还仅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手段。如果再加上《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留置一至两天(对于有作案嫌疑者可带回公安机关盘问一至两天),总共有17天的羁押期限,(即,先留置两天,再办理拘留手续),估计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下,是能顺利走完一审程序的。等到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或拘役或缓刑,都不再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了,也就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了。

二、关于取证问题
将醉酒驾驶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后,对公安机关的取证要求更高了,要求其取据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对此,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即将车拦下之后,立即拍照固定驾驶者(坐在驾驶位上开车者),以防止驾驶者被查处之后耍赖,拒不承认自己是驾驶者;对于面临检查而弃车逃跑者,更要注意拍照固定证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将醉酒者的醉酒丑态摄录下来。这种证据在法庭上一播,他怎么耍赖都没用。

二、在抽取驾驶者血样之后,一定要让其在样本上签名并当场封存,以防止其拒不承认送检样本是自己的。

三、对于呼气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好能够当场检测。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快送检以免酒精挥发导致检测失真。在送检之前,应注意对送检样本严格密封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以防止酒精挥发。

四、最好有两名警察或者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这些警察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相应笔录上签名确认。如果现场只有一名警察而无其他人,则证据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除非有录音带录像证据。

五、在两名警察和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让醉酒者做人体平衡试验,同样可注意做好录像,这样,可以从实质上证明醉酒者确实是喝醉了,确实是醉酒驾驶,以防辩护人根据实质观点来为被告人辩护。因为呼气中或者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标准只是一个形式标准,在行政法上可以,但是在刑法上却站不住脚,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喝醉,你偏要说他醉了,就有指鹿为马之嫌。
只要做到以上几点,醉驾者一个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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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醉酒驾驶证怎么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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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醉酒驾驶会如何处罚?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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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儿子不懂事,聚会喝了点酒,想着没啥开车回家,路遇查酒驾,帮舅舅查一下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事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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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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