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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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案件的证据种类是书证、物证、人证等。当然了,如果要想认定成为醉酒驾驶的话,那么应当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提交相对应的一些证据,比如说有证人证言,还有就是犯罪人的供述的。

醉驾案件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一、醉驾案件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醉驾案件的证据种类是书证、物证、人证等。《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即: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这类案件曾被称为最简单的刑事案件,可就是这类刑事案件,在公诉阶段审查证据时却遇到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就此类公诉案件的部分证据审查提出一些见解和方法。

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种类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证据总体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本文重点阐述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特定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主要原因是:

其一,此类案件没有被害人(指具体的、被故意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对于过失犯罪,以其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是符合法律逻辑的;而对于故意犯罪,则不必然要求以其所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如果认定危险驾驶罪存在被害人,则必然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制的行为发生冲突,从而引发道德风险。例如:如何区别行为人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与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两种行为。

其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决定,如果因为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适用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予以规制。当然,笔者也在反思,如果不认为此类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则存在实际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受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

通常来讲,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数量比较少,但是,越是以少量的证据来证明一个特定的事实,并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处理醉酒驾驶类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需要搜集尽量多的一些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醉酒驾驶这种情况,因为只有酒认定为醉酒驾驶之后,才能够按照危险驾驶罪对此进行相对性的处罚,这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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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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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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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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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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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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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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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我是学生,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新刑事证据种类包括那些的新种类,希望能找到有关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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