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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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再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规定,再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二、出了交通事故多久定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是简易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当场下达或者是10个工作日内下达。如果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做一系列的检验检测,如血液检测、车速检测等,并在最后一份检测报告出来后3日内作出最终的事故责任划分。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北京一般在40天左右。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5日”、“10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即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是不计算在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伴随着财产和人身损害。通常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当发生事故时我们第一时间要通知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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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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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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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
《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律师回复]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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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审判,便于人民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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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宣城汪清县海南区衡水昌邑区元宝山区南阳龙潭区松山区在我国合同责任中,严格责任原则是解决合同纠纷问题的一项主要原则。很多人不清楚严格责任是什么,尤其是它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很容易混淆。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它有什么特点以及它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什么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责任的特点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绝对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由于这一点,严格责任的存在有其本质内涵。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所考虑过错不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不考虑过错,过错仍然能成为免责事由,使用严格责任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当侵害人提出无过错亦不能使之免责,必须指出法律所规定的三项免责事项即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其中之一方能免责。可见严格责任之运用亦考虑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有因果联系即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根本说是不考虑过错的。
2、抗辩事由不同。当使用严格责任若想免责,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受累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方能提出抗辩,若无此三项则不能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只要被告人提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联系则当然免责不须承担责任。
3、从责任的目的上来看,严格责任仍然考虑过错因素,因此它仍然保持了民事责任的教育预防作用,同时也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无过错责任不在于对危害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真正目的在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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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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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限定继承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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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4日,被告吴某的丈夫张某因购毛竹,向原告邓某的丈夫鞠某借款11500元,并向鞠某出具借条一份。2002年6月18日和2002年9月1日,借款双方当事人张某、鞠某相继因病去世。债权人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邓某及三个子女债务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吴某及四个子女,但其一个女儿吴某表示其放弃继承权。后鞠某的继承人向张某的继承人追要借款无着,形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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