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主体要件
首先,从主体的数量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成立该案的必要条件。其次,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全是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如果都是无责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都具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有客观的事实。首先,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论各行为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为条件,互有联系,共同形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是成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再者,若是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存在危害结果才行,则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要求的危害结果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是一种与单人犯罪不同的犯罪形态。
(一)主体要件
首先,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样,在数量上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其次,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要特别注意,就自然人而言,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就单位而言,单位所犯的必须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再者,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一起。
(二)客观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分析,首先,每个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时持有相同的故意,例如在共同杀人案件中各行为人必须是在“杀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都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最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必须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第25条规定及罪刑法定的原则,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针对共同故意,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相互之间有意图的沟通,因此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危害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实施。再者,作为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行为人必须都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们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违法行为中起领导或主要作用,所以对他们按其各自的相应行为严厉处罚,我们应当是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相应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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