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的同意,指派王建峰、陈巧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于案件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首先辩护人认为在展开辩护意见之前,本案所有参与方有必要对本案件案所涉及的“国境”和“边境”以及“入境”的定义进行慎重的甄别:
1、按照国际法理论,国境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的范围分界线,泛指一个国家的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江河国界等。而边境是指国家跟国家之间的边界,以及我国内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分界线。所以,我们需要定性的是,无论是国境还是边境均是一个分界线而不是一个缓冲的边境地区。
(一)、从检方所举证的证据上,不能证实三被告人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因为其欠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本案件三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触犯本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理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且这个故意应是以偷越边境作为犯罪事实,在偷越过程中获取被偷越人的经济利益作为犯罪目的。
(二)、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严格程度远远大于民诉,在本案件中检方指控被告人犯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公诉机关提起控诉时,有以下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能成立,也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鉴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依法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大有改造的可能,恳请法院对其处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湖北**律师事务所
王** 律师
年 月 日
专业的律师好的辩护词不但可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给被告人减轻处罚。在经济条件比较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找个比较专业的律师,为自己维权,不过律师是根据个人需求,不是一定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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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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