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结婚前收取了男方的彩礼,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且以离婚为条件的,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3、男方婚前为了筹集彩礼,若离婚后男方会出现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认定生活困难,就是男方依靠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二、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
1、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因生育子女而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解除这种“婚姻”关系,会给女方造成伤害,因此这种情况下,彩礼并不退还给男方;
3、所接受的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并实际支出。
三、彩礼是怎么退的呢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否退还,是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彩礼,但也有出现减少彩礼出现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那么返还彩礼的金额可根据过错程度、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原因,双方可以相互协商,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原因协商退还的数额。
3、如果是因为男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同居关系的,以及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者出现流产的,退还的彩礼数额可以相对于前面两种情况的程度下再减少。
离婚之后的彩礼钱一般是不进行退还的,因为彩礼钱是婚前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彩礼钱已经花销在婚后双方的生活上,那么彩礼钱更不需要进行退还给男方。只有没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才可以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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