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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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如果是破坏计算机的信息系统通常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对当事人处拘役,但如果当事人因为破坏了计算机的系统给国家或者是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肯定是要加重处罚的,这种情况通常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怎样的?

一、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怎样的?

计算机犯罪行为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们是一种“捣乱破坏型”黑客。

由于在实践中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行为人多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知识且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有人曾经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相结合共同犯罪。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计算机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广,通晓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数还不够多,但是刑法对本罪的主体未对身份作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在全社会使用数量的增加,本罪的行为人必将从通晓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扩大到社会各行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如果将本罪的主体局限于计算机专业人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①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特殊主体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体的成立条件外还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这种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分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两种。由于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贪财图利和不正当竞争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构成本罪。这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分述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命令。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全社会使用范围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将越来越显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严重扰乱各类机关、团体、社区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保证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如果是计算罪犯,计算机犯罪通常是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他破坏别人的计算机的系统,对别人计算机的内部文件或者是系统进行了修改或者自行变更,造成了他人的巨大损失,导致了他人的计算机得系统崩溃或者是不能够运行,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特别严重是在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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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和从犯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什么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从犯也包括两种类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3、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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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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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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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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