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爆离婚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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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家暴离婚的财产分割方式首先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的方式,如果没办法协商的话,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而诉讼一般会采取平均的原则,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配,如果是受害方时可以请求一定的损害赔偿的。
对于家爆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对于家爆离婚财产怎么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家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而受害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我国是禁止家暴的,家暴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面对家暴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离婚,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其次对于家暴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也可以申请一定的离婚损失赔偿,法院都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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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爆炸是否爆炸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以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爆破时,爆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与房屋的安全距离在200米以上。
1、 根据《B50183-》规范要求,天然气站内的工艺管道与值班房屋安全距离2
2.5米。
2、 站外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已建管道的两侧五米内不得新建房屋等构筑物。但是,新建管道规划设计时,是要分地区等级(房屋人员密集程度分级)计算加厚管道强度保证安全,一般与原有的房屋距离在200米以上。
3、 特别是新建管道距离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公共的人员密集区的房屋都要具体落实安全规范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
1.6)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水平及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越远越好,10的1.5米.?cc。500:5?220:3?110:1.5?35:1?10:0.7?家用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1、管道、管件、阀门等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安装前进行清扫保证清洁。在购买这些产品时一定要去正规的店铺购买,购买的时候还需要查看生产合格标志,不要因为贪便宜就买价格低的低质量产品。
2、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在上方。这个是必需要这么做的,也是行业规范,对于容易发生漏气的地方,比如阀门处,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
3、室内天然气管道不宜穿越水斗下方。这也是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在铺设天然气管道的时候一定不要从水斗下方穿越。
4、除了燃气管道的安装关系到厨房用气安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需要注意。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通风,不宜在卧室内使用天然气。燃气热水器也不应该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地方。
什么是爆炸罪,爆炸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二、爆炸罪的构成关于爆炸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爆炸罪的认定标准爆炸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四、关于爆炸罪的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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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暴对分割财产是否有影响
家暴对分割财产是有影响的。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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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爆炸罪是否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判断是否构成爆炸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爆炸犯罪。 二、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处理。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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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亲戚现在在外地为了赚钱,做起了违法的生意,和别人一起非法贩卖爆炸物品,导致了别人的工厂爆炸了,爆炸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司法解释: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规定
第三十条 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里如果有老人过世,爆发出了财产继承纠纷,该如何写法定继承纠纷案代理词 ,请假各位律师,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赵某的委托、经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人依法参加原告赵
1、赵2诉被告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庭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没有遗留有遗产。
首先,被继承人王某于 2012年12月26日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银行存款等财物赠与给了被告,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与给被告的财物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而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存放在被告处,并非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那么,原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被继承人王某在死亡前七个月时已经将个人名下(除退休工资卡内的存款)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赵某。
以下的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
(一)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银行存款的行为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符合逻辑。
首先,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被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是长期的、不间断的,从被继承人居住在宝德里时就已经开始,直至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也切身体会到了被告的孝心,时常将被告对自己的种种关心、照顾向周围人表述、称赞,被告对被继承人的关心、照顾也为被继承人周围的人所广为知晓。即便是被继承人后来居住在护理院期间也只有被告是经常来探望、照顾的,在被继承人生病时也都是由被告一人独自照顾被继承人,被告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继承人,甚至为此辞去了自己的工作,一心一意地专职照顾被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重病期间,被告几乎天天往返于市区的家与奉城护理院之间,尽到了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与俩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的态度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反差。这一点,有孙某的书证、录音资料、护理院的护工书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在2012年3月被继承人在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时日不多的背景下,考虑到被告对自己尽到了长期的赡养义务,也为了避免今后其他子女与被告发生纠纷,才最终决定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极其保密的,从不向其他人透露。
被继承人从2008年5月21日起入住护理院直至死亡。在被继承人生前,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金额、银行取款密码只有被继承人一个人知道,就连与被继承人同居生活的孙某也不知道,这一点从孙某的录音资料中也可以予以证明。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陈述称每次都是他陪被继承人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被继承人有多少存款孙某也不清楚。
这一点,从本案俩原告直到今时今日也不知道被继承人生前有多少银行存款的事实也足以证明。
就连本案的被告在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之前,被告也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有多少银行存款。
这些事实完全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是相当小心、谨慎的,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银行存款的口风也是相当紧的,从来都不向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任何人透露。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生前要将银行存款赠与被告的情况下,才会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存款情况一一告知给被告,这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再次,从被告取的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的整个过程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1、被告从银行取款是需要持有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三样缺一不可,而这些取款所需的凭证和证件平时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与被继承人同居的孙某在录音资料中也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放在哪里,连孙某也不知道”,那么其他人更是无从知晓。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将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也无法获得相应的银行取款密码,也无法获得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更无法从五家银行中取出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2、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都是定期存款,都开通了自动转存的业务,在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存,有些银行存款是数年前就已经存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都已经在银行中自动转存了数次。因此,被继承人的这些银行存款是完全不需要被继承人去办理任何手续的。以往办理存款业务也都是由孙某陪同被继承人去办理的,那么,被继承人将银行存单交付个被告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被继承人向被告表达了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让被告把钱取出来转入到被告名下。
另外,被继承人生前存款中有一张是五年期的债券,该张债券在兑现时刚满一年,这时兑现是需要扣除一千余元手续费的,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急需用钱,为何宁可损失这一千余元的手续费也要将这一张债券兑现?如果是被继承人是要将银行存款交予被告保管,根本不需要以损失一千余元手续费的方式将债券兑现后取出,只要将债券交予被告保管即可。这也只能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被继承人是急于要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
3、被继承人对银行存单设置了不同的取款密码。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是存放在五个不同的银行之中,被继承人所设置的取款密码也不是同一个,而是不同排列顺序的六位取款密码,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主动告知给被告,被告根本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4、从时间上来说,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是分四次交付给被告的,从被继承人第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到被继承人
最后一次将银行存单交付给被告,期间间隔了长达三个月之久。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那么,从被告第一次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中取款一直到被继承人死亡的九个月之久的时间里,俩原告也都曾经去护理院看望过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一个人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钱款,或者有控诉被告侵占被继承人钱款的说法,被继承人也从来没有向被告提出过返还钱款的要求。
5、被继承人分四次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也是分四次将银行存款取出,四次取款的时间间隔了三个月之久,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告在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及时交付给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必然会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被继承人怎么会对此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存款赠与给被告,在被告第一次取款后没有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更是不可能在之后的二个月内,一而再、再而三的分三次将其他余的银行存单、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付给被告。
6、被继承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的九个月,从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完全可以知道这时的被继承人神志是完全清楚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也完全能够准确无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完全能够知晓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继承人不是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被继承人必然会发现,并且也有足够的时间、能力向被告要求返还存款。
综上,上述事实也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对被告赠与存款的这一事实。
(二)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赠与钱款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与被继承人生前同居的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均证明了被继承人在生前将银行存款全部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一,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经常谈起要将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这一事实,足以印证被继承人生前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也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被继承人曾将这一事实上亲口告诉给了孙某。
其次,被告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事实。
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继承人在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后,以不同的方式曾向三位证人亲口陈述过这一事实,这也能够与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相互印证。
综上,孙某的书面证言、录音资料、被告所提供的三位证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赠与给了被告的这一事实。
三、被继承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七个月已经将全部存款赠与给了被告,这一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已经将全部存款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1]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既然被继承人已经将名下存款全部交付给了被告,赠与行为也已经完成。

四,原告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交付给被告的款项并非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2]的规定原告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这笔款项并非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否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俩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付给被告保管,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矛盾的。
首先,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从来都是由被继承人一人独自保管的。那么,原告所认为的被继承人在2012年3月至5月期间将银行存单分四次交给被告保管的举动是明显与被继承人以往的、一贯的行为方式所不符的。被继承人生前神智清楚,完全有能力自己掌控自己的银行存款。更何况,这些存款长期以来一直也都是由被继承人自己亲自保管的,从来也没有交给过其他人来保管,其他人甚至不知道存款的具体金额。同样,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也更加没有理由要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来保管。
其次,同样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单都是开通了自动转存业务的,无需在到银行办理转存手续,每次到存款到期后都会自动转入下一个定期,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再办理任何手续。既然这些存款平时不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被继承人为何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这些存单由被继承人自己保管即可。如果是仅仅要将银行存单交予被告保管,那也只需要把银行存单交给被告即可,被继承人根本不需要将银行取款密码、身份证原件三番五次的全部交付给被告。
再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将银行存款交给被告保管,为何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都没有向包括俩原告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过让被告保管存款的事情?
这些逻辑上矛盾之处,完全可以证明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是缺乏依据的,但是却可以证明被继承人将银行存款赠与给被告的事实。

五,原告提供的孙某书写的书证系伪证。
从孙某2013年5月2日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原告一以打赢官司后会分钱给孙某的方式指使孙某做伪证。
原告一的这一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涉嫌贿买他人作伪证。

六,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单位依法发放的丧葬费。
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由俩原告与被告等额分割,请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生前交付给被告的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生前对被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这些款项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依法也不能适用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恳请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俩原告的全部诉请。
这就是法定继承纠纷案代理词,是已经能成功的案例,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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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对于财产分割也是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在分割时是可以要求少分的,同时家暴一方是属于过错方,受害方还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相应的离婚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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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爆炸罪,爆炸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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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二)如何区分爆炸罪与故意罪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故意罪是直接对人有杀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以爆炸的方法针对人为目标,实际上实施的是的故意行为,而没有危及到公关安全,则应当按故意罪论处。
二、爆炸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爆炸罪的行为危害性本罪的行为危害性体现在行为人实施的是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两种。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爆炸犯罪。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
2、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
3、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
4、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什么是爆炸罪?爆炸罪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
二、爆炸罪的构成关于爆炸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爆炸罪的认定标准爆炸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四、关于爆炸罪的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本法第115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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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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