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国家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即为晚婚。
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提倡晚婚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到25周岁(女23周岁)就不能结婚;当事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就有权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与当事人签订了晚婚晚育合同,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违反了都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单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以处分或处罚,是不违法的。
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如果是跨民族婚姻,那么其中一方是少数民族。可能会有自己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相关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同意按照我国境内的结婚标准来执行,也就是男方必须达到22周岁,而女方必须达到二十周岁,且双方他不能够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并且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结婚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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