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毁他人财物50万元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属于过失致公私财物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优先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考虑受损财物的原始购买价格以及其使用期限予折价赔偿。
如果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万,则属于犯罪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具备其它严重情节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万的,应足以构成刑法275条描述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因此,其法定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损坏他人的财物处罚的程度根据损坏的情节和数额来确定的,如果损害他人的财物是过失行为,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从中调解,达成共识的按价赔偿,如果是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就会被追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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