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犯罪形式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情况有: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1)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监督过失理论可以为这一解释结论提供理论根据。
(7)基于同样的理由,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做出某种限制。一方面,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没有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对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都是需要在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后,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来进行界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交通肇事行为和有关责任后果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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