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买房子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贷款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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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地户口买房时申请贷款的法定条件是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没有任何问题,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抵押的房产等,事实上,贷款买房的条件跟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不过,外地人买房时要先了解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

外地户口买房子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贷款

一、外地户口买房子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贷款?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房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买房申请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认购协议书或买卖合同;

3、身份证明;

4、收入证明(包括税单、银行存款记录及雇主确认书)。

5、征信报告。

三、买房办理户口迁移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四、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各银行规定的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一样的,只不过,外地户口不一定能够在当地买房,像是西安,西安现行的限购政策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想要在西安买房,就得先办理西安常住户口,也有些省份规定的有买房落户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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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买房子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贷款
外地户口买房子申请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征信记录没有任何问题,贷款申请的数额及期限是合理的,同时要满足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房贷时,跟买房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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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注意事项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 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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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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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常熟上学需满足哪些条件?
有部分父母会带着孩子到常熟务工,等孩子到了适龄上学时期,父母就会开始忧心孩子的外地户口在常熟上学需满足哪些条件这一问题。其实外地户口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只要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参加积分管理(不排名)后,就会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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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资股权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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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票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算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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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户口要满足什么条件
分户条件: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等。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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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如何执行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注意事项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 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 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 、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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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工作了五年了,找了个南京本地的妻子。现在想买一套房,请问外地人在南京购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外地人在南京购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含)以上南京市纳税证明,或者一年(含)以上南京市社保。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
2、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4、户口本。
5、一年以上(含)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如果需要迁入户口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南京工作,户口已经迁入南京市集体户口(户口落在公司或者是人才市场的),这样对所购房面积没有什么要求。
2、户口没有在南京本地的,就需要购买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才能落户。满足以上条件的就能在当地社保局或地税局开据相关证明,即可在南京购房。
另外:根据南京限购细则,凡是家庭已有2套以上住房的,就不允许再购买新的住房。
注意: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不准卖给你;二是就算卖了,房管部门也不会给你办产权证。买房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先来此填写、递交申请表,经系统认定具备购房资格后,会给买房者开具新购房资格证明。
凭此证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住宅的买房合同,再由开发商代为送件、鉴证。买二手房的,须在配图之前出具该证明,之后与配图一起送件、鉴证。
但是,目前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未与房产交易系统联网,如果是户口不在南京的买房人,还得先去税务和人保部门另外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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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外地户口考驾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合肥外地户口考驾照需要满足的条件为持有当地的暂住证,同时满足年龄、无色盲等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若报考的是小车、大中型客货车等类型车辆的驾驶证,可以不用调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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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外地买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买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购房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购买。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全款买房 在全款买房的情况下,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购买二手房的程序与普通的购房程序基本没有区别,不同之处在于: 1、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将购房人名称填写为未成年人的姓名,并写明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的姓名(一般为父母,除父母一方去世或无监护能力外,父母均需签名)。 2、在办理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监护关系证明。一般是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的身份证,如监护人为一人的,还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唯一的监护人资格。 3、一般在购房合同及房地产权证书上,不仅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即未成年人的名字,也记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名字,但监护人并不因此享有房屋所有权。 二、贷款买房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银行对借款人的资格要求,所以未成年人单独申请贷款银行是不会接受的。实践中,银行会要求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共同作为购房人,才能办理未成年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借款人为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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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地户口买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市外地户口在上海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公民已经结婚、且在上海并没有房屋、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三年内在上海累计至少缴纳了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是社保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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