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原则规定有两个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法,会根据两者情节轻重来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第4项的规定,视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和所处的不同地位,分清主次和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其主要作用的组织、指挥者、应受到较重处罚;对于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重处罚。对被教唆、被胁迫、被诱骗违反治安管理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处于辅助、服从地位的人,应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点
(1)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共同故意违反治安管理的。
(2)在客观方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必须有共同实施一次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虽然他们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地位、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为了同一目的,他们彼此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实施。
(3)二人以上因共同过失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论处。分别处罚是指,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要根据他们在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的违法情节,明确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这样做体现了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
在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处罚的重点要在起主要作用的组织者、策划者身上。对于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给予比首要分子轻些的处罚。
2.以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教唆是指以劝说、挑拨、怂恿、煽动等多种方法故意实施的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指用威逼、强制的方法迫使他人去违反治安管理,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胁迫两种。诱骗是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使别人上当受骗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上这三种行为,只要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处罚。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主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组织、领导或主要作用,对他们的处罚要严厉些,要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从重处罚。
如果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话,那么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责任比重来进行判罚。一般对于组织者,会从重进行处罚。同时如果是被胁迫或者被骗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那么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是免去相关处罚。如果胁迫未成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话,那么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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