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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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的特点,首先在主体上面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才属于共同违法行为,其次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面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这样才算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的特点是什么

(一)主体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

(二)客观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各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谓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娱乐场所,在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实质上,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一个违法行为。

(三)主观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共同认识因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二是同时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引起同一结果;三是认识到各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解,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均不能视同为共同违法行为:

1、同时违法不是共同违法。所谓同时违法,是指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例如某公共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丁、戊两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均构成《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违法行为。从本案中,丁、戊二人虽然同时违法,但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能成立共同违法。

2、同时实施违法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违法。如消防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虽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之间也有一定联系,但因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能成立共同违法。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指的是两人以上而进行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才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一般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根据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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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几类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比如,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违法行为,也可能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其他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总是以保护特定的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保护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一定的惩罚性后果,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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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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