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
(二)客观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各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谓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娱乐场所,在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实质上,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一个违法行为。
(三)主观要件
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共同认识因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二是同时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引起同一结果;三是认识到各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解,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均不能视同为共同违法行为:
1、同时违法不是共同违法。所谓同时违法,是指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行为,例如某公共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丁、戊两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均构成《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违法行为。从本案中,丁、戊二人虽然同时违法,但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能成立共同违法。
2、同时实施违法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违法。如消防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虽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之间也有一定联系,但因为生产商和销售商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能成立共同违法。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原则指的是两人以上而进行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才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一般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根据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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