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要求对方减少,具体的情况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离婚子女今后抚养费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一些原则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会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是其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要按照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判决。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抚养费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一条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之后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可以与对方协商,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条件,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来说,抚养费的金额是月总收入的20~30%,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也可以按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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