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什么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规定的是有支付的参考标准,但是并没有统一的数额,相信这一点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一样,给孩子抚养费的时候,是需要参考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孩子成长的实际需求等,一般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固定收入的30%。
减少抚养费诉讼需要满足两种情形,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有困难,无法进行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可以进行减免,等到有给付能力以后再向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支付。除此以外,如果具备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的话,那么也可以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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