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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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通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定。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探望另一方时,另一方不能阻止。
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吗

一、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吗

可以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时,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但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不能阻止,并尽到协助的义务。如果被阻挠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如何具体的行使探望权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由当事人协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有什么

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a、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b、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c、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d、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e、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探望权一般指的是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探望其子女的权利。对于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除了需要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支付抚养费以外,还可以进行行使自身的探望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探望中止。

探视方式抚养方同意的可以进行。对于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除了需要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支付抚养费以外,还可以进行行使自身的探望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止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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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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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探望时间应当每月4天给探望权人一段时间内享有探望次数多少、探视时间长短是是否相对圆满实现探望权的关键。给探望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几次探望在现实生活中较难操作,因为探望一次是什么样的概念比较模糊。就是在同一天,探望权人就可以多次探望,尤其是在一次的时间长短上难以掌握。所以,在判决书中规定给探望权人一定的探望时间(天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根据我国目前的作息制度,每月都有4个双休日即8天的法定休息日,一般在公休日,子女和父母都休息。如果可以保证在这8个公休日中一半的时间即4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探望权,包括可以接送子女与自己同吃同住、出去游玩、购物、监督和辅导学习等,这样满足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情沟通,实现了探望权的亲情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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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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