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律条款上清楚写着,离婚双方拥有探视权,但是仍有很多父亲或者母亲见不到自己的孩子。受婚内婚姻状况的影响,很多父亲或者母亲对对方都是持憎恨态度,拒绝其探视子女。这就引发了很多对探视权的诉讼,那么,离婚案件中探望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探望权诉讼管辖:
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而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于提起探望权诉讼一方来说,如何陈述被告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权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够打动法官,而且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才行。
由上可知,探望权诉讼管辖一般在被告的居住区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起诉探视权也需要有证据的收集,如,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据,这主要是针对养父母而言;抚养一方阻扰另一方进行探视的证据,如果不能充分说明这两项证据,那很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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