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一般都会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是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当然是可以自己来约定,但是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话一般都会允许另一方每个月可以看两次,同时寒暑假会有一半的时间可以用来和孩子相处。
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实现探望权的方式: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三、离婚探视的内容和方法有什么?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可以双方协调探视的条件,探视权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父母离婚之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时,不用争得抚养权人的同意,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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