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立案追究。
叛逃罪是行为犯,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应当立案追诉。
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迷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
二、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叛逃罪只要求有叛逃行为(但需要具有足以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而无需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投敌叛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符合立法拟制的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
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
叛逃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即可,没有规定必须是敌对势力或敌占区域;而投敌叛变罪则要求行为人实施叛变行为所针对的必须是敌对势力或者敌占区域。
3、犯罪构成主体不同
叛逃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投敌叛变罪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均可构成。需要注意的是,叛逃罪保护的并非是特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投敌叛变罪也并非仅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此二者不是区分两罪的标准。
构成叛逃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在境外的个人目的,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构成叛逃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处罚还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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