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一方发现对方家族原来是有精神病史,对方在离婚之后也因为精神状况不好等而导致精神病发作的情况。这时候没有抚养权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具体规定如下:
1、与精神病人离婚后,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
3、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需要综合判断患有精神疾病一方的具体病情和遵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确定。法院在进行抚养权纠纷案件判决时,会倾向于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能够获得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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