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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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不管有没有经过公证的话,都是属于无效的。而且公证机构在接到这样的一种公证的申请的话也不会接受的,这是不属于公证的范围。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一、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的遗嘱公证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无效的遗嘱公证处不会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三、有效遗嘱必须哪些条件?

(1)必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是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2)必须意思表示真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原则上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遗嘱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法律规定为准。

精神病人在我们国家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不能够代表其真实的意思,也不能够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也就不存在着精神病人订立遗嘱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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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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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情形并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见第2点说明)。只是精神病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有不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2、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丧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如果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继承方式优于法定继承(当然立遗嘱形式及处分内容须合法),没有指定继承人即按法定方式继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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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上法定方式继承适用的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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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3、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离婚,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都必须有治疗的记录,而久治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应有相当长的治疗期限。离婚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但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是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不能适用调解,凭医学鉴定结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直接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抗辩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在具体离婚诉讼中,固然应当考虑精神病人诉讼代理人对离婚请求的抗辩,但并不能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唯一依据,因为有关身份行为其代理人并不能代为和代理,有关婚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由于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直接予以查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是否离婚,而对于精神病人代理人在离婚中财产权益的抗辩,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较弱,往往还欠有巨额医疗费用,故在夫妻财产的分割时应当考虑精神病人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予以多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精神病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判决其配偶偿还。因精神病人自己的活动尚需监护,自身生存能力受限,故通常不判决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精神病人请求的经济帮助是一项物质权利,其具体数额要根据生活自理情况和其配偶的经济状况,充分考虑精神病人病情、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因素,尽可能判决其配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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