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减少抚养费依据有什么
减少抚养费的依据有关于《民法典》的有关解释。抚养费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个月支付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有特殊情形的,可以降低该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减少抚养费需要满足什么情形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减少抚养费的依据有关于《民法典》的有关解释。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有困难,无法进行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可以进行减免,等到有给付能力以后再向具备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支付。除此以外,如果具备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抚养费用的话,那么也可以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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