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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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 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一、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 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二、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标准是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对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使用了肉刑或者是变相的肉刑,从而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使用暴力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伤害,伤残或死亡的,会被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对社会正义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会使人们不再信任法律。在司法案件中,一旦遭受刑讯逼供,一定要勇敢地向有关人员或者机构反映,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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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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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罪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罚站法:强迫 靠墙罚站,由于时间太长,昏倒在地,随后,又强迫跪在地上,一跪就是
六、七个小时。
2、手拷法:用手拷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长期折磨,使手腕被手拷磨得看到骨头、脚颈被铁链磨得见到骨头。
3、电警棍法:把上衣拉上去套在我头上,用电警棍在赤身肉体上下捅,至使腹部一片片血痕,还用电警棍对准手指电,使全身烧得无法忍受,轮翻在迎宾饭店折磨了几个昼夜。
4、皮带抽打法:用皮带没头没脸的抽我。
5、剥夺睡眠法:连续42天日夜不给睡觉轮番折磨。
6、搓衣板法:用“背剑式”反拷着(难受的生不如死)跪在搓衣板上,一跪就是一夜。现在手腕上还留有块块疤痕,膝盖都跪肿起来,皮都跪掉了,血肉模糊。
7、链法:用铁链拴住双脚,肩部、腰上都用绳子捆吊着,使一动不能动。
8、苍蝇、蚊子法:夏天,苍蝇、蚊子,把拍的死苍蝇和虫子逼我吃掉。
9、吐痰法:有时还很随便地朝脸上喷口水和痰。已没有任何尊严可言。
10、烫烟头法:将抽的烟头掐在手背上,并叫我喊他爷爷,祖宗。
1
1、扣板油法:用手扣捏腋下两边(称之为扣板油)腋下两边被扣得由紫变黑。这样叫他疼得要命,又不会留外伤。
1
2、下身敲打法:用竹片使劲敲打下身并说:“就算你出去也失去性功能。”使得一度小便困难。
1
3、辣椒擦眼睛法:百般折磨,一直不让睡觉,困时,就用辣椒中间的筋擦眼睛,经擦多次,
1
4、“自产自销”法:把我吊起来,不让小便,后来给小便用盆子等下来后给喝,还以此为乐,说这叫“自产自销”,真是心比蝎毒。
1
5、方凳砸脚法:用方凳砸脚面使脚面皮开肉绽,疼痛难忍。
1
6、吊钢丝法: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7、饥饿法:每天早晚只给半碗稀饭,并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
8、株连法:在审讯时把亲朋好友都抓起来,说被抓先后被如何的折磨等等,最后说我父母家被抄等情况来给我施加压力。
1
9、拳头法::用手铐将吊到钢丝上,用两只拳头猛打我的腮部,直打得满嘴是血和肉块,还不准吐出来,硬要我咽下去。现在回想,那真是惨绝人寰,人间地狱生活。
20、竹片法:用电警棍、竹片不时的敲打手指和脚指。当被折磨昏过去时,就用冷水将泼醒,还开玩笑说:“你一昏过去,就绝缘了,电警棍对你不起作用了”。
2
1、椅子法:从背后捆把椅子,叫跪在搓衣板上,他们坐在椅子上(使疼痛难忍)。
2
2、摇晃法:前后摇晃钢丝,长期将双手平拉捆在钢丝上,直至双臂都变成紫黑色,腰部以下全部水肿。由于严重折磨,使左臂侧神经被拉坏死,手和胳膊失去知觉。
2
3、啤酒扳法:用的扳子反扳手指。把十个手指全部扳肿起来,指甲里充满淤血,曾几次被痛昏死过去。
2
4、冷冻法:几次被折磨得痛昏死过去,就用冷水泼,把泼醒后,就将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电风扇对着吹,冻得全身发抖。
2
5、噪音掩盖法:不论白天黑夜,鞭打时就将电视声音开得很响,来掩盖叫喊声。
2
6、法:用筷子竹片敲手指,用方凳脚踩,用缝被手指甲,说将淤血放掉才会好得快些,不久,十个指甲全部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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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主体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 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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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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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客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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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客体?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罪
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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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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