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合同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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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强险的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了具体当事人的车辆和有车牌的信息,还有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购买的具体保险金额,还有这份保单号,以及这个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等等情况。当事人只要是购买了机动车,那么就必须要强制性的购买交通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合同内容有哪些?

保单上面填写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名字、车牌车辆信息、客户名字、购买金额、保单号等等。

(一)投保人信息:

投保人: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投保人类别:根据投保人与投保车辆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均不是前两项,则选择“其它”。

证件类型: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否则选择“其它”;本栏重点要求投保人选择“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码:根据投保人所选的证件类型,填写完整相应的号码。

地址: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单位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邮编/电话:“邮编”栏根据投保人的“地址”填写投递邮件的邮政编码;“电话”栏当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常用的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所在单位的性质,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单位性质。若均不是前面项目,则选择“其它”。

(二)被保险人信息:

其相关内容主要参照“投保人信息”要求进行填写。

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名称时,在填写完被保险人名称后附上“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情况的其它内容可不再重复填写。

其中: 被保险人类别栏增加了“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若被保险人类别均不是前三项,则选择“其它”。

(三)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其相关内容主要参照“投保人信息”要求进行填写。

注:机动车所有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同一名称时,在填写完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后附上“同投保人”或“同被保险人”,机动车所有人情况的其它内容可不再重复填写。

其中: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权的人;

车主类别: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个人”、“机关”或“企业”;其中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时应选择“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选择“机关”或“企业”。

(四)机动车信息:

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录入。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未上牌照的车辆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因为交强险本来就是针对交通参与这个过程产生出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所以当事人再去购买交通保险之后,保险合同中是必然会有保险公司的名称,还有当事人的名称,以及这个被保车辆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的号码牌,还有车辆的具体型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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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财产报告中包括以下的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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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中包括以下的内容: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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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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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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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
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3、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
4、盗抢险(主险) :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
6、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
7、自燃险 (附加险,有的条款包含在车损险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
8、划痕险 (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
9、不计免赔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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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有限额条件的。而且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只要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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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同风险防范条款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风险防范条款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标的条款的风险防范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即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岐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合同价金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价金条款时应当注意:
(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
(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
(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
(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三、合同履约条款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四、合同质量条款的风险防范
现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赚钱,其利用的最多的一点就是质量条款,在合同里约定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保证的能力,不要为拿下合同签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终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带来各种形式的索赔。在质量条款中需要注意:
(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
(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五、合同违约条款的风险防范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六、合同标的物灭失条款的风险防范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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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制险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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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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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否在交强险免责范围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酒驾是否在交强险免责范围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酒驾在交强险免责范围内吗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2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酒驾是否在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
、ml的为酒后,高于80
、ml的为醉酒),
酒后驾车是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赔付范围的。保险公司的条款将酒后驾驶列明为责任除外的,所以保险公司对这类事件是统一不予理赔。
三、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免责吗
实践中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免责,对人身损害未明确规定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无须赔偿。
我们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三方支付前景与风险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前景与风险有哪些内容
第三方支付前景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情况。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崛起,为创新支付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开辟了新路径。
(二)第三方支付制度体系。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支付组织为抢占市场份额,不顾市场规范和行业自律,存在扰乱市场行为和资金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作为支付行业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办法,通过法律法规、市场竞争等手段逐步完善行业规则,实现行业自律。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业务核心系统及网络安全,严格规范管理业务发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加强对客户信息安全等要求。以上各项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建立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的制度体系。
风险
(一)资金管理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的时候,会在一段时间内保留交易资金,现有制度规范中,未对此类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有具体规定。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留资金期间产生利息收入,虽然法律规定资金未转至卖方前,资金所有权及利息属于买方,但作为保管方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息分配。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未对利息归属予以明确。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资金支配的权力尚不明确。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向用户公开资金的管理状态,无纸化网络支付交易存在无凭证的留存的状况,数据一旦消失,责任分担不清。
(二)信息泄露风险。根据国际通行规则,需要以匿名的形式使用电子现金,从而有效保证消费隐私和安全。但国内互联网消费环境对于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却非常薄弱,大量用户信息掌握在少数支付公司手中,公众无法得知哪些人可以获知和如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对公众信息安全造成危害。3月22日,乌云漏洞报告了携程网在处理用户支付信息上存在可被骇客任意读取的风险,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遭泄露。
这一事件暴露了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护用户信息及交易安全方面的安全隐患,一定程度上影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目前,第三方需要实名认证客户,收集了海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保障环节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管理,监管部门基本没有建立具体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使用、储存和保护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三)洗钱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不断壮大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张,已经将业务触角延伸到传统金融领域,比如转汇贷等。客户无需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对面开户,支付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也仅通过身份证件单一核实,同时也提供洗钱资金转移和分解的便利条件,加大了洗钱风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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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有哪些规定
交强险的主要内容首先有关于限额和基础费力,还有相关的保单条款。交强险的限额是全国统一的,一般为6万元。而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总共有42种,同一种车型的话,是全国统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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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交通肇事次责,强险过期,判决时要个人承担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社会保险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都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是政府组织和建立的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旨在对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进行补助。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个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8元,参保人员个人每年缴纳48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不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用药范围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90%,个人自付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终结,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属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大额医疗补助费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止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在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从每年12月31日24点起封锁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信息,待新的年度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后,予以解锁。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费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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