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高层高空坠物怎样免责?
高层高空坠物的,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用二号或三号字,加黑。
2、当事人栏:直接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另起一行,写案由。
具体写法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一案,现答辩如下:”
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法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4、答辩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这是答辩状的关键部分。
5、尾部和附项
(1)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
司法实践中,部分高空坠物案件可能经过调查以后,也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这时候该栋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都有可能得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话,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而其他承担的补偿责任的住户对实际侵权人是享有追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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