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录音文件举证如何出示?
以合法的途径出示。录音资料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只要其没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就应当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因此,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之一。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所以录音文件它本身就是具有私密性的当事人,他的录音只要是没有侵害到他人的正常权益,而且当事人的录音也是正常的,是通过合法途径来出事的,那么这个录音文件就是属于法定的证据之一,而且它是可以作为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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