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一般是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可以将这种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治安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有三个要点:
一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养、债务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之争。
二是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行为。
三是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对条的理解应该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属于这里所指的治安调解。
3、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有接受调解的意思表达。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关于治安调解的选择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选择调解处理(即一般意义上通过赔付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解决),也可以选择决定处罚(即通过办理行政案件,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再给予治安处罚。达成协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侵害人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愿意就自己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等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
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四)调解不成的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也应当签订调解不成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能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安处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必须要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进行,对于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例如赔偿数额等)不具有强制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被侵害人在正式调解之前要求公安机关让对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医疗等部分费用。对此,公安机关只有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支付,也就是说,若对方当事人坚持最终一次性调解时再予支付,公安机关依法不能强制其先行支付。
调解与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选择性处理方式。若调解完毕的,公安机关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处罚。若不调解而直接进行治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若自愿赔付对方费用等,并征得对方谅解的,依法可以在原有处罚幅度的基础上从轻处理。
一些当事人往往认为只有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处罚(拘留或者罚款)才是依法处理,而调解是私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种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且一旦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同时,调解工作往往是将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事件要求的拉拢,也就是尽量往对方的要求适当退步,当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能够统一到一点时,调解工作也就完成了。很多时候也就导致了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虽然勉强接受了调解结果,但距离自己的要求有差距,而对经办人员有所怨气。对此也请大家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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