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根据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从逻辑周延的角度来看,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更合理)。商业保险具有营利、自愿、协商等特征;非商业保险不具有营利性,也往往不是基于自愿。从非商业保险的名称来看,非商业保险又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些称谓实际上表明了非商业保险在目的上是着眼于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一种政策性、强制性行为。
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的存在明显与商业保险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该法的目的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很明确,意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社会安定,而不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险事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交强险也不属商业保险,而具有社会保险的功能。
所以,交强险应属社会性质的保险,不能作为商业险对待,不宜直接依据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前述典型案件作出判决。交强险不是人身意外保险险,也不是财产责任保险,而是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哪些特征?
一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既可能是人身利益,也有可能是财产利益。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兼容了人身和财产双重利益属性;
二是这种利益到底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还是两者兼有,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明晰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对解决交强险纠纷的司法实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普通商业保险也可以把第三人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但是,这种第三人往往仅限于特定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车辆交强险作为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商业保险或者财产保险对待,而是属于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法律规定和要求中的强制性和政策性投保要求,属于国家首个由法律法规实行控制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实际上是一类潜在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共同保障另一类潜在的受害者,标的所指的利益总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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