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拖越久谁有利
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对哪一方有利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每一个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规定,如果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犯罪的,就会撤诉或者作出无罪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有时间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时间,而是坦白、积极赔偿、当庭认罪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有对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以及对不同地区分块的管辖,以及对特定领域专门的管辖。设立出相关的审判管辖,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不同法院的案件审判权,从而清楚的划分案件,提高审理案件的精度。设立专门管辖,也是为了方便相关领域案件的审理,给予相应的权限,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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