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有没有举证的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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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然有举证的义务,同时被告方也有举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本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像是高空坠物,医疗事故,专利侵权纠纷等,被告方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被告有没有举证的义务

一、民事诉讼被告有没有举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中被告有举证的义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求以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方送达诉讼状副本,被告方可以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同时要根据本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被告方就有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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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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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被告不去举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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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过了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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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民事诉讼一般是原告来举证,因为我国相关法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主张,那么就是需要原告来履行举证的义务,但是作为被告也是可以进行举证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的,这对诉讼结果也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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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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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举证答辩中不认可原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民事证据效力大小2020年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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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告负有举证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原告负有举证义务的规定是: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规定的相当的严格,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相比刑事和行政举证证明责任来看,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是非常灵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诉讼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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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的被告举证期限为多久,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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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时间过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超过举证期限新增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新增诉讼请求,但是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诉讼举证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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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
民事诉讼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需要进行举证,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主张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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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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