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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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缴纳标准是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的标的额来确定的。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标准的,而不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等等。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第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几点尚需说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确赋予第三人的一项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行使必须满足适格的当事人的条件,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很大,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都可以撤销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行使一定职能的法院一般是作出裁决的法院。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为了第三人的权益,使他的权益不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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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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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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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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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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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表述可以看出,上诉费本来应当在上诉期内缴纳,但是,没有和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上诉费的,上诉期满后,法院还可以再通知其预交。法院通知后,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预交。
法院通知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现实中,本人遇到过与之类似的情形,法院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有错误,导致缴纳不成,并且未能顺利联系上法官,错过了缴费的7日期限,之后,本人联系到了法官,说明了情况,法院重新开具了缴款通知,同样有效。
近期本人另一上诉,法院通知领取缴费通知书,本人申请法官邮寄,收到后第四天,法官电话通知上诉费过期,要按撤诉处理,法官认为上诉费缴纳时间应从缴费通知作出开始起算。本人提出,诉讼费缴纳期限应当从收到邮件次日开始起算。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条文可以看出,上诉费未能在上诉期内预交的,法院应当通知缴纳,并给予7日的缴费期限。逾期仍未缴纳的,理论上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期限。本人据此向法官要求重新开具缴费通知单,法官之后重新邮寄了缴费通知单,并注明“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但是,本次缴费通知仍然存在问题,数额计算方式有误,本人依据诉讼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法院院长提出异议申请,向法院院长和承办法官同时各邮寄一份。后法官打电话,详细解释其计算依据。异议期间内,原缴费通知再次过期,如果本人认可法官的解释,则法官可以再行开具缴费通知。
无独有偶,本人承办的另一起案子,2017年4月份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直到2017年10月,才接到中院电话,通知缴上诉费。法官的解释是,按照上诉状快递单上的电话联系不到本人,直到半年后,通过上诉状上的电话才联系到。姑且不论这中间的曲折,可以确定的是,法院对于上诉费的缴纳时间有较宽松的空间。
了解到这一点,对于律师的帮助在于,律师完全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后尽快提交上诉状,不用拖到最后一天。但是,上诉费则完全可以从上诉期满后开始计算缴费期限。更重要的是,假如不巧错过了缴费期限,尽量找法官协商另行开具缴费单,不要放任法官按照未缴费视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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