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落户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有国家级专业技术职称、各类高等级的专业技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等对转移支付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支持,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州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结合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甘肃省的户口登记条例中的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户口登记条例中的主要措施的一部分,这项措施为进城落户的居民的子女的转学还有升学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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