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户口登记条例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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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相关法律规定,甘肃省户口的公民都需要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由父母办理登记手续。孩子长大后的上学、出国、改变婚姻状况、改变职务等,可向户籍机关提出迁出、迁入户口的申请。
甘肃省户口登记条例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甘肃省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甘肃省新生儿上户口最新规定》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此类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生儿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新生儿办理落户首先要符合办理条件,还要带齐所有需要的材料,如父(母)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到派出所办理,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总的来说,只要是中国的公民都需要进行户口登记,对于户口的登记,是为了确保公民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他们应享有的权利的保障,当事人如果对于户口登记条例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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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7%,个人不交钱。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单位8%-12%,个人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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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作中受伤隶属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痊愈后再去相关组织进行伤残评定。  相关法条: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必须在意外发生2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者需要先到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到劳动本领判定科申请劳动本领判定,然后根据判定结果赶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
2、工伤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事项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
3、工伤导致伤残的赔偿事项:医疗费、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薪水、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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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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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甘肃省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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