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治安处罚严重情节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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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殴打他人治安处罚严重情节的情形有结伙殴打他人,或伤害他人的;以及殴打伤害残疾人和孕妇、儿童的行为;再者就是多次进行殴打他人等相关的情形,如果造成他人轻伤是需要当事人承担刑事的责任。
殴打他人治安处罚严重情节的情形有哪些?

一、殴打他人治安处罚严重情节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二、殴打他人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是怎么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由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组成。

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机关调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受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和询问,对行为人、有关场所和物品的检查。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收集证据、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规定。

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机关管辖权、证据、当事人程序权利、决定的种类和形式、决定的送达、当场决定、结案期限和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和罚款处罚的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殴打他人是可以按治安的条款来进行处罚的,如果殴打的是属于无民事能力的人,或者是对他人实施多次殴打,那么就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严重者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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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因此诈骗致人死亡以诈骗罪惩处。
二、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指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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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对很多犯罪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法官或合议庭都会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尽可能的做到罪刑相适应。而往往犯罪情节都是分为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三种。不同的犯罪,具体的内容不一样。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关知识: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述六种情形下,我们就可以大致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当然,如果你遇到了串通投标罪其他的问题或纠纷,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做出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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