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具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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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就是主观上面,必须各个主体都具有共同的故意,而在客观方面的话,主体必须是共同的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相关的行为。这样的话才是有可能构成了这样一种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具备什么?

一、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具备什么?

第一,主观方面,各个主体都有共同的故意。

第二,客观方面,主体上必须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别处罚,是指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他们的违法情节,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对起主要作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区别对待,分别处罚。

起主要作用,是指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的人,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比照处罚最轻的起主要作用 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起辅助作用的人,应当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教唆,是指以劝说、煽动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逼、强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实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处罚,即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二、哪些情况算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话,肯定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也有一些行为是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此时必须要符合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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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第8条的规定,我们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做如下的理解: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
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
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由此,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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