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是由又聋又哑或盲引起,即又聋又哑或者盲是导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故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违反治安管理,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中的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在我国,一般对于那种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才有可能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盲聋哑人属于残疾人,但也不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列。只不过说,为了照顾他们,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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