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1、主体条件
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有些类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
明确的规定: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时间条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
4、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案情,掌握诉讼材料,有利于受案法院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有些案件是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如说婚姻无效等判决裁定或者是适用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撤销第三人之诉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建议当事人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律师进行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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