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则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1、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协同。
意思自治的正面肯定和表达,意在宣扬民法自由、私权自治的理想和追求,宣示私法精神,强调私权意识。排除他人对意思自治的干预,是在制度设计中创造个人自由空间,屏蔽非法干涉,保障个人自由免于非法侵犯的隔离带、防火墙。
2、意思自治与不真实意思之禁止的协同。
意思自治的前提是理性的人的真实的意思设立权利义务,并受其约束。对于违背民事主体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不受保护。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虚假意思表示,其效力得以撤销而无效。
3、意思自治与法律补充相协同。
民事主体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而适用。《民法典》总则部分就有有六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都是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4、意思自治与责任负担相协同。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有法律责任,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有哪?
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思自由。这种自由包括:
1、民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当事人可依法约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等。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此即具体规定。
3、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在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基于自愿原则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自愿原则虽然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其在民法典各部分中表现出的强度是有差异的。总体而言,财产法中的意思自治强于身份法;在财产法中,债权法中的意思自治强于物权法;在债权法中,又以合同法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最为强烈和典型。
综合上面所说的,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就是属于自愿的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能过民事的法律行为,来合理的调整双方之间关系的可能性,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的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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