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质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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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当中进行质证首先需要保证聊天记录使用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及时需要保证获取的方式是属于合法的,同时还需要提供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聊天记录,这样才可以进行质证。
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质证

一、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质证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聊天记录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聊天记录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必须保证聊天记录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质证的程序

1.出示证据。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的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出示证据的顺序为首先由原告出示,被告进行质证,然后由被告出示,原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对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原告和被告可进行质证。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出示证据后出示,由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当质询的对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出示复制品、复制件: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当质询的对象为证人证言时,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才能够经法院许可后,用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替代出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主要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2.辨认证据。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认可一般以明示方式进行,如承认对方宣读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也可以表现为不予反驳的默示方式。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否认的理由包括指出对方出示的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对方出示的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说明对方提出的证人与该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等。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査核实清楚。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出示方应作出回答。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制证指的是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判断。一般质证采用的是一证一质和逐个进行的方法,当然也会有其他比较灵活的方式。对于聊天记录进行质证的时候,首先在举证的时候就必须要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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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图法律效力低如果单单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无法成为强而有力的证据的。因为现在有许多微信聊天记录生成软件,通过这些软件可以随意伪造聊天内容。而且有技术的对于修改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所以,仅仅是聊天记录截图法律效率不高,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发挥作用。
三、匹配的渠道证明如果微信中涉及到了金钱交易的纠纷,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保存外,最好还应该保存转账交易时可提供的银行支出证明等等,具体到时间、地点、方式等,只有聊天记录与交易渠道证明相匹配时,证据才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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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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