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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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应该通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为什么申请不了。如果申请人资料没有任何的问题,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受理人依旧不予受理办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维权。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怎么办

一、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怎么办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与行政许可机关行使的许可权是相平衡的,是依法行政精神的具体表现。

2、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作为许可事项的实施者,有正当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利,也有配合行政许可机关监督检查以及对自身合法实施行政许可作必要说明的义务,对实施公益性行政许可还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履行相关的义务。

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程序往往涉及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中,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程序权。但是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及其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方式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4、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宪法》关于我国行政管理结构和权属关系的规定,实际上也确定了行政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监督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地位。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下级不得逾越职权而行事,上级也不应该越俎代庖。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民只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办理并且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都需要办理。如果是行政机关刻意不给办理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诉讼的。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都是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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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Q 主要有三种: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和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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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给予答复。
(5) 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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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享有什么权?
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供需要用到的材料和证据,并且对自己提供的相关的材料享有相应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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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没有收到通知,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择一而诉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复议决定是否包含不予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司法解释第33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依法受理。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也就是说,法院受理的,是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提起的诉讼,还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始争议)提起的诉讼。行诉法第38条规定的是司法对复议行为的一般性监督,即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起诉。在大多数情况下,“复议决定”是指经过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实体性处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以该决定为标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情况下)起诉复议机关,或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标的(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依据是行诉法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但不予受理决定属于特殊的“复议决定”之一种,是案件未经受理审理即作出的一项程序性决定,如果以不予受理决定为标的提起诉讼则必须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并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显然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所以适用行诉法第38条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起诉标的依据并不充分。如果单从程序效率考虑,法院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为标的受理,无论是责令复议机关受理还是驳回起诉,都没有直接解决行政争议,还可能引起后续不止一个行政诉讼,最终仍然要回到解决具体行政争议上来,显然不够经济。因此,有观点认为行诉法规定的提起诉讼,不是不予受理决定,而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原始行政争议,被告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不予受理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更有观点认为不予受理决定是不可诉的,因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表明案件未经复议,故“不予受理决定”不是也不同于“复议决定”,法律只是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诉讼,并未规定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确实,复议法和行诉法都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起诉标的,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在性质上的区别。二者起诉条件不同,如允许以不予受理为标的起诉则必须另立法条作为适用依据。但从司法救济的目的来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决定了不予受理决定不应该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即使从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赋予法院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权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从立法逻辑上看,行诉法和复议法的规定虽有疏漏,但似乎也推导不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可起诉的逻辑结论。事实上复议机关和法院经常引起分歧的只是起诉标的,其实质是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不予受理决定,则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法律直接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以避免行诉法第38条适用条件不周延的问题。至于是选择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还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诉讼对象,可以由当事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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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叔叔不服从判决提出了行政复议,但是机关没有受理,所以想问一下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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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一种是当事人他的具体申请事项是根本就不需要行政许可的,还有一种就是当事人他申请的行政许可相关的事项,但是他不在被他申请的那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范围之内,或者是当事人他发起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他的材料不全也是不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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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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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申请人在向行政部门申请某项事件时,表现出来的态度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觉得对其是消极不尊重的,那么有着很大的可能性会被行政部门拒绝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在该当事人作出一些负面记录。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具备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消极的判断而依法作出的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拒绝的书面决定。
如申请人申请驾照,认为其未通过规定的测试,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颁发驾驶执照的书面决定。
实践中拒绝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作决定,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作任何处理,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说明理由。申请人无从知晓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向申请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会因超过时效而不能受理。
据此,行政许可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必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是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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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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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院不予受理。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审查期内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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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想重新上诉,请问对于这种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能否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有关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法》中有三处规定:一是第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第十九条规定,属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对于复议前置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已很明确,而对依据第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指非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否告知诉权?实践中,法院系统和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因为这并不剥夺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而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将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丧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的裁决只能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立法技术看,如果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就没有必要再有第十九条的特殊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一种quot;不作为quot;行为,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不管是复议前置或非复议前置,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就属这种观点。
行政复议行为视为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的本质属性是监督职能,而非行政执法职能,具有准司法性质。它与行政诉讼同是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两者的救济目标都是指向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监督决定,认定为又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理上说不通。在实践中,把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就纠纷的实质作出裁决,当事人的请求不可能通过这样的途径得到解决,这在客观上对纠纷当事人起了误导作用。因此,第二种观点值得推敲。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但并不是说,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是对复议机关的一种监督,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是一种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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