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包括什么?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
5、规定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我们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需要法院认可才可以,此时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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