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是什么?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处罚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说是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畴,那么自然而然是不能够适用行政处罚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说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法定的原因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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