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有哪些
(一)、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
(二)、涉案数额较少的处罚可以不用听证。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刑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三、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或者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是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的,听证在行政决策中有者重要的作用,通过参加行政听证程序,能是公民对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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