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协管贴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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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协管贴条要申请行政复议就需要先进行申请,再者就是提交申请书、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获得复议机关的受理就可以依法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一般就可以给予复议的决定。
被协管贴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不是很复杂,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理,最后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一)、申请

1、可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的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主要是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不必担心。

(二)、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

注意:

1、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审理期间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会在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要是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行政复议是属于案件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一般只要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证据来保障自己的权闪,一般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要复议机关受理自己的请求 ,那么自己的诉求就可以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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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前几天申请的行政复议,最近又要办理后续的内容了,还是十分闹心的,咨询下交管行政复议机关
[律师回复] 第
一,申请复议是有时限的,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 做出处罚决定后 60 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 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 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 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 考虑到两种 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是书面申请复议, 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 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 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同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 为不知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 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 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 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 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 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 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 者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 直 “ 接利害关系”是指 1.民事侵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害 人。2.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伤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 前面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3.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等绝对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 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情况下,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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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最近就要申请行政复议了,我跟他一起去收集资料和人证来着,咨询下行政复议案件管辖
[律师回复]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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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现在我中行政复议的程序都是一样的,按一般的程序进行。程序如下
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城管行政复议怎样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我弟弟要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是有求于我,到现在我还不知情,咨询下行政复议法管理条例
[律师回复]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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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怎样确定管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复议怎样确定管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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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周围要进行拆迁,想请问律师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办法都有哪些,希望的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的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民事案由第四部分第十项合同纠纷中的第83小项。
只有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有关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行政复议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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