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于偷盖公章的罪名,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是没有立案标准的,除非行为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并且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根据其他罪名来判定的。如果只是私自盖了公章,而印章本身是真的,不是去私刻伪造公章的,那么就不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我国《刑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私盖公司印章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对于一个企业获得单位都是存在严重的,那么对于私用公章的话,它也是属于我国违法犯罪的行为之一,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比较严重,对于我国的私用公章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也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们也要根据相关的发生事件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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