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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民事诉讼由谁来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都可以举证,特别是各自能够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能够保证在判决的时候对自己更有利。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
涉及到需要进行搜集证据的民事案件,首先当事人应该自行对案件进行明确的理清楚纠纷以及双方之间的争议,如果没有明确掌握对方有侵犯自己权益的证据,法院是不会对案件进行确定起诉的,只有明确好双方之间的证据确定才能够对对方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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