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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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用的。医患之间如果产生了纠纷的,双方需要先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无效的就只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了,但是鉴定不是免费是需要双方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的。
安徽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用吗?

一、安徽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用吗?

安徽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用。在构成医疗事故之后,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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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医疗过错鉴定需要支付费用的。如果医患之间产生纠纷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局或者是相关的鉴定中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这个过程是需要双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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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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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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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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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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