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建议当庭提交,当庭提交的话会给法官带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些可能还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
2、《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举证期限的限制。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固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诉讼双方均有权利在庭审前了解对方的证据内容,并且有权获取对方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以便为庭审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往往会出现为了使对方陷入被动,诉讼双方均在最后时刻才拿出证据,搞庭审突袭,这势必会造成庭审时的混乱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当事人的举证是有举证期限的,就举证期限而言,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经法院认可,也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没有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过后,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纳,除非有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所以如果有需要举证的证据,不管是什么证据都需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才能让法院有充分了解证据的时间,才能对案件作出更好的分析,才能让自己的诉讼请求等到更大的支持,这样的话也有利于案件的更快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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