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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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的裁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就是因为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话,如果不服的状况之下是可以提出上诉的,但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
法院的裁定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法院的裁定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法院的裁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去法院起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民事起诉状,一般包含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受诉人民法院;

2、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

3、借条及转款凭证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证据;

4、授权委托材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在这段时间是给予相关的人员一定上诉的权利,所以可以提出上诉,或者是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之下,也是可以提出再审的申请的,但不管怎么样,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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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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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汉族,男, 年 月 日出生, 市 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 市公安局 分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市公安局 分局 年 月 日做出的公(菱)法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市公安局 分局永冷公(菱)法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我们发现 医院在我院旁和我院斜对面悬挂了大幅广告牌,我们随即向 董事长进行了汇报,同时反映近段时期以来 医院不断派医托在我院门口诱拉患者,不断非正常挖我们医务人员的情况。鉴于我们同属福老乡,董事长即决定去该院进行协商和交涉,并要求我们看到这些情况的员工一同前往,以便指证他们的过错。在到达医院后,该院负责人不在办公室内,我们即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出上述质疑,但他们予以否认,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医院工作人员开始辱骂我方人员,争吵中,医院院长手持利器冲出来,其他工作人员也持棍棒冲向我们并开始动手殴打我方人员,我方出于防卫也开始还手,双方开始打斗,随后,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也到了协和医院,参与他们打架,我方在争斗中向110报了警,不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我们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直至二十二点,被申请人向我方宣布了我等五人被行政拘留的决定,随即被送往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该处罚决定认定我冲至医院办公室损坏办公用品,殴打他人,是不尊重当时的真实情况的。我们是就医院妨碍我院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去与他们交涉,而且明明是他们先持械殴打我们,怎么又变成我们冲进去损坏办公用品和殴打他们。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当时公安人员就对我们说:反正就是这么回事,你们也是老乡,说清楚,承认错误也就算了。于是就简单给我做了笔录。在我们后来发现协和医院的人都走了,我们仍被留下时,才发现办案人员似乎对我们存在偏见,于是我们便提出所做的笔录没有真实记录,要求补做,但遭到拒绝。在这场纠纷中,医院造成我方多名人员受伤,其中一人被砍伤现仍在住院治疗,不存在只有协和医院一方人员受伤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真实、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包括有错无错,错重错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但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但不依法收集证据,还拒绝我们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以至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我们自上午十时被带到派出所,直至晚上22点被送往拘留所期间,仅在上午十时左右,被申请人给我们做了一次简单的、不全面的询问笔录,之后就再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调查,到17时左右,医院人员已全部离开,而我们仍被控制,不准离开,我们要求回去听候处理,但被以我们是被口头传唤为由予以拒绝,但自始被申请人就没有向我们出示过传唤证。22时左右,我们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时,被申请人也未向我当场出示处罚决定。在我们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我们都明确了要求陈述和申辩,但被申请人没有听取我们的陈述和申辩。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被申请人在给予我们行政处罚时,没有客观收集证据,对这次打架事件的协和医院一方无一追究,却给予我最高处罚,且在执行期间不准请假、有病不准治疗、也不给我方人员做法医鉴定,此种处理方式显失公正,且存在偏见,被申请人的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处罚于法相悖。综上,我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决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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